各镇人民政府,南街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广宁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宁府规〔2018〕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今后,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广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