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重新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通知

发布: admin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 日期:2026年08月17日 16:12:53 阅读: -

各镇人民政府,南街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广宁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宁府规〔2018〕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今后,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广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