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 admin 来源: 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日期:2026年04月10日 11:27:22 阅读: -

各镇人民政府,南街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广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和县委十四届第157次常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直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广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9日


  广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县本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含政府投入资本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含: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四)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

  (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包括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政府性贷款等;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符合我县发展战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落实项目投融资方案,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项目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代建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绩效评价制等制度,确保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审批管理、投资计划编制实施等投资综合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全流程调度和督查督办,视情况会同县督查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估算评估,承担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基建财务管理和监督。

  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审计、金融、园林绿化、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林业、税务等部门按职责依法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职责。

  项目单位应当每季度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书以及依法应当附具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本县建立健全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管理机制。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开展环境影响评估、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条  项目完成建议书编制并征询县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根据国家和省市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项目后续审批事项实施联审机制。

  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进行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对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作出分析说明,并作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

  (二)县财政部门的事前绩效评估及建设资金意见;

  (三)项目建设内容涉及信息化内容的,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对信息化部分建设方案的评审意见;

  (四)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

  (五)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附具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县纪检监察部门和县审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的最后三个月,分别征求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可延期一年。

  原则上审批文件有效期只可延期一次。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及规模范围内,进一步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由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书,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概算书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即作为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突破。

  项目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拆分申报,因特殊情况确需拆分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在履行资金审定程序时一并提出。 

  第十六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情形:

  1.纳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2.县委、县人民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

  3.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

  (二)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的情形:

  1.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需占比少于项目总投资40%(不含40%)且少于400万元(不含400万元);

  2.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装修装饰、维修改造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项目。

  (三)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内部事项管理的情形:

  1.政府性资金投入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和固定资产投资工程(不包括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资金后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将工程结算材料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直接评审。并于每月28日前将有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的书面实施建设情况反馈给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共同备案。

  2.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装修、修缮项目,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等工程按照应急、抢险、救灾等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出经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的10%(不含10%)以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明确资金来源,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调整。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出经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项目单位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或专项建设方案,谋划储备一批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或专项建设方案等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广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提交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资金来源;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项目涉及资源、林业、环境、用能等关键要素事项。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情况下,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项目进度情况调整年度资金安排。确需突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额的,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部门编制调整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

  对项目建设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建设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

  基于业务需要,前款规定两种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是指由县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或县属国企直接负责组织建设。县属非经营性项目建安工程费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且县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的应当实行代建制;建安工程费1000万元以下且县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也可实行代建。

  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中如包含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的部分项目,上述部分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可自行组织建设:

  (一)项目的建安工程费在1000万元以下或政府投资资金占总投资比例低于50%的项目;

  (二)信息化、房屋建筑工程维修改造、安防及安全警戒设施等领域的项目;

  (三)医疗设备、实验室装备、实训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设备购置项目;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五)县人民政府明确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内设有专门基建管理部门,配备5名或以上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县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审批部门审批。

  前款所称较大变更,其范围的界定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批复概算总投资范围内,根据县人民政府部署,按照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或者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或设备购置费用调整建设资金不超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或设备购置费用的概算投资15%(不含15%)且不超过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相关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项目概算原审批部门调整。

  (二)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或设备购置费用调整建设资金超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或设备购置费用的概算投资15%,由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相关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项目概算原审批部门调整。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使用预备费用不能解决,确需调整概算总投资的,可按本办法进行概算总投资调整:

  (一)因国家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投资增加较大;

  (二)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项目建设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调整概算总投资:

  (一)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组或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论证,并由专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调整意见建议;

  (二)项目建设单位将专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调整意见建议和概算调整资料分别征询县发展改革、财政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县发展改革、财政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回复意见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

  (五)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意见,向概算原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概算总投资申请,由项目概算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关规定的做法,由于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项目概算调整需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费用可纳入项目总投资。

  在项目完成概算调整后,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以调整后的概算调整批复为依据,不再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人防、雷电防护装置、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于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可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水利、交通等领域项目按其行业验收管理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组织做好竣工价款结算工作,且需履行工程结算的首要复核责任,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核。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结算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县财政局批复。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

  (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五)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按照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拖延结算等情形的,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

  第三十八条  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严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和省市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行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宁县人民政府2012年5月31日公布的《关于印发广宁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府〔2012〕32号)和2014年6月1日公布的《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宁府〔2014〕19号)同时废止。此前县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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