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宁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 admin 来源: 广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日期:2025年10月20日 10:39:32 阅读: -

各镇人民政府,南街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广宁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反映。

广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4日


广宁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关于推动新时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意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县的,按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市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县人民政府负担,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与消防救援部门建立先进典型共育共建工作机制,每年推出先进典型,名额适当向一线消防救援人员和集体倾斜。执行灭火、抢险救援、活动安保等重大任务,应有机动表彰奖励名额,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及时奖励。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落实应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及《应急管理部奖励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奖励经费按隶属关系和财政保障范围,列入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对消防救援队伍参照广宁县人民政府对驻军部队的做法开展慰问活动。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消防救援支队级以上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其入职前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组织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发放荣誉证书、奖励金等,奖励标准具体参照当地慰问部队立功受奖人员同等标准执行。县消防救援部门为本地入职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家庭制发、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光荣牌。

  第六条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县消防救援大队还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县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七条 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保障。

  第八条 县、镇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改善当地消防救援人员居住条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应保障,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当地消防救援队伍的住房需求。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第九条 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因执行公务,临时停放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停车场的,仅限执行公务时免费。

  第十条 鼓励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客运站、旅游景点等相关单位按规定将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纳入优先服务对象,张贴“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

  第十一条 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县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待。

  消防救援队伍应与当地医疗条件相对较好的医院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各定点医院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集体体检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县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定当地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消防救援队伍定点救治医院,并与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建立重大灭火救援行动、重要安保活动和大项比武竞赛医疗救治保障机制。

  定点医院要建立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接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县内客运班车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乘车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第十四条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第十五条 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按照现役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以及其他优待。享受人员名单以省消防救援总队下发的符合优抚优待发放名单为准。

  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第十六条 烈士、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和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及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烈士、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英雄模范、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及义务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公办优质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就读;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按照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制定的现行肇庆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优待;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教育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消防救援人员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所在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就近入学、公办优先、结合个人意愿的原则优先安排;属普通高中的结合学生个人学习情况、个人意愿和家庭实际,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安排转入适合的普通高中,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因公致残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参照肇庆驻军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现行安置政策进行安置,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与肇庆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安置一并办理。

  第十九条 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经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落实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县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提高消防救援经费保障标准,并视财力逐步加大消防救援经费投入力度,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健全干部培养交流机制,落实公务员转岗有关政策,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可在应急管理系统转岗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交流到其他系统工作。

  县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部门、党校等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可结合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落实《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确保消防执勤力量满足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科技等对应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鼓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进技术、人才、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工会等对应部门应将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工疗养工作纳入计划,并在人员比例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第二十五条 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交通出行、医疗就医、子女入学、表彰奖励等方面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由对应的优待保障部门落实职业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内容与国家、省、市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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