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宁县行政机关聘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 xxzx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1年09月02日 09:40:53 阅读: -


宁府规〔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南街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广宁县行政机关聘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0日第十六届县政府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司法局反映。

  广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0日

  广宁县行政机关聘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3号)、《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行政机关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司法局为县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和承办县政府法律事务,负责聘请、管理县政府外聘兼职法律顾问,指导全县各行政机关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法律顾问和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  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和承办本单位法律顾问事务,聘请、管理本单位外聘兼职法律顾问。

  第五条  全县行政机关应当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实现配备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配备要求

  第七条  机关法律顾问分为专职法律顾问和外聘兼职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主要是行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外聘兼职法律顾问主要是行政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等。

  第八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第九条  选任专职法律顾问原则上要求具有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若干法律顾问助理。

  第十条  法律事务较多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政府工作部门可以仅配备外聘兼职法律顾问。

  法律事务较多的政府工作部门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

  (二)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

  (四)具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职能的行政执法实施机关;

  (五)近3年涉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信访案件总数年均3宗及以上的单位。

  第十一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选优配强专职法律顾问、遴选外聘兼职法律顾问等多种方式,配备法律顾问。

  县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法律事务较多的镇政府、特大或者较大镇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机制。其他镇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法律顾问或者外聘兼职法律顾问。

  法律事务较多的镇是指近3年有征地拆迁、集体资产处置、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信访等情况或者被授权、被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镇。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机关法律顾问职责包括:

  (一)为党委(党组)单位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等草案的起草论证相关工作;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法律文书,对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进行审核把关;

  (四)参与处理或者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或者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为处置信访事件和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七)受邀列席党政机关工作会议;

  (八)有关规定或者约定要求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各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工作以及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交由本单位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行为、民事行为合法合规、程序完备,并对本机关的行为及后果负有法律责任,承担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上报的请示件涉及重要改革事项、重大投资项目、法定规划编制与调整、收费项目调整和需要以县委、县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等重要内容的,以及其他属于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经本镇(街道)本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合法性审查,并附上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镇(街道)各部门上报的请示件具备合法性审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未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附上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的,一律作退回处理。

  第四章外聘兼职法律顾问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各自外聘兼职法律顾问,为本机关提供单独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统一受理政府法律事务,并根据法律事务的性质和特点,安排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办理。未经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同意,外聘兼职法律顾问不得直接承办政府法律事务,不得直接向政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  聘用机关的法律顾问机构具体承担本单位外聘兼职法律顾问的遴选、聘请、管理、考核、奖惩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具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具体包括: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法学专家担任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律师担任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律师身份的法学专家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还应当没有被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违反党纪政纪情况、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聘用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方式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遴选程序包括发布公告、资格审核、考察面谈、建议人选公示、异议处理、报批确认和聘用名单公开等。

  聘用机关依法依规综合考察遴选对象的遵纪守法、专业优势、知识结构、执业教研、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团队支持、社会评价、职业操守、诚信记录等情况,结合本单位职能范围、履职需要和资金预算,按照程序选定外聘兼职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  被聘请为法律顾问的,由聘用机关发放聘书。聘用机关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与聘请专家个人签订服务合同,并加强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外聘兼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绩效考核、违约责任、退出机制、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聘用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恪尽职守,忠诚担当,最大限度地维护聘用机关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利用在机关法律顾问工作中获得的信息或者便利条件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与聘用机关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委托,或者办理与聘用机关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外聘兼职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或者存在其他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

  (六)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或者拒绝聘用机关安排的法律事务,并在约定的或者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七)与聘用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聘用机关法律顾问机构通过发函征询意见、召开论证会、参与项目洽谈等方式安排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参与本单位法律事务处理,做好有关情况的跟踪落实和承办业务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聘用机关在交办任务时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并签署本人姓名;律师承办的,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二十五条  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存在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在收到交办事项后及时申请回避,聘用机关受理申请后核实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聘用机关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外聘兼职法律顾问支付工作报酬。如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工作报酬未包含代理复议、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则聘用机关需要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采购服务有关规定委托律师提供专项代理法律服务,费用在法律顾问报酬费用之外另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外聘兼职法律顾问的绩效考核相关工作,由县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他行政机关应该建立健全外聘兼职法律顾问的绩效考核机制,对本机关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在履职考勤、服务质量、规范执业、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考核程序包括自评、审核、确认、异议处理等。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机关续聘、解聘、支付报酬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司法局加强对各镇(街道)、县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备案管理,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县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落实对当地各行政机关法律顾问人员备案工作职责。

  各镇(街道)、县政府工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县司法局报告本单位法律顾问人员备案名单、上年度履职情况。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听取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法律顾问参与决定、参加讨论、列席会商重大事项相关工作机制,客观记录法律顾问参加讨论的情况和意见,经法律顾问签名确认后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  政府工作部门在起草需提请党委政府审定的重大决策草案、合同协议、重要行政措施等文稿过程中,不得未完成有关决策前置程序提前送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征求意见或者合法性审查,未完成有关决策前置程序提前送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征求意见或者合法性审查的,一律不作回复。

  政府工作部门起草需提请党委政府审定的重大决策草案、合同协议、重要行政措施等文稿,不得以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征求意见的形式代替本单位法律顾问机构以及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的合法性审查程序。

  政府工作部门不得将无需报送党委政府审定的部门决策文稿、部门合同协议、一般行政措施等送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属于党委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内部审核意见,仅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和用以督促指导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作为对外管理、提起诉讼、行政执法的依据或者证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内部信息保密职责,不得将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泄露。

  第三十二条  外聘兼职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作为聘用机关法律顾问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参考,不能代替聘用机关法律顾问机构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聘用机关法律顾问机构在办理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务时,应当在综合分析外聘兼职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基础上,以法律顾问机构名义向所在单位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执行工作情况列为我县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纳入全县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县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工作部门落实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监督和指导,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法律顾问机构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情况以及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履行规定和约定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抽查、专项检查。对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政府法律顾问机构。

  第三十四条  聘用机关法律顾问机构应加强对外聘兼职法律顾问法律意见的审查,发现未能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尽责履职,经查实存在未落实回避原则、明显损害聘用机关合法利益、采用证据材料明显失实、适用法律政策依据明显错误、出具法律意见明显避重就轻或者以偏概全等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要求依法依约处理。

  县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可对外聘兼职法律顾问法律意见进行审查,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聘用机关发出依约解除聘用关系、扣减报酬金额、追究违约责任的提醒函,聘用机关应当按照提醒函要求依法依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县司法局加强对担任行政机关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强化我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担任行政机关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工作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及时处理违规违纪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抓好和推进本地本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不履行或者不按要求履行推进本地本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职责的,按照中办国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和《广东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问责。

  第三十七条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未按照要求落实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追究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督查问责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5号)、《广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宁府规〔2018〕1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聘用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作出解除聘用关系、扣减报酬金额、追究违约责任等处理。

  第四十条  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未尽责履职情形,对聘用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聘用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关系,并依法追偿。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下属事业单位配备法律顾问和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广宁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合同(通用参考文本)


  附件

  广宁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合同

  (通用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广宁县行政机关(名称)

  地址:肇庆市广宁县     路     号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地址:肇庆市     区     路     号

  基于甲方通过公开择优选聘方式,聘请乙方         律师事务所       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宁县行政机关聘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法律顾问单位,聘请乙方      律师担任本机关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聘请并同意       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依法、勤勉、尽责,最大限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甲方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和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甲方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各类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文稿相关工作;

  (三)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甲方为一方当事人或者甲方为县委、县政府代拟的合同协议文稿;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信访案件;

  (七)参与甲方牵头组织的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性、前瞻性的法律问题的专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

  (八)协助甲方组织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九)县委、县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向甲方交办的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十)甲方要求法律顾问协助处理的法律事务。

  下列事项,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参与:(1)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和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2)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3)涉及甲方的复议、诉讼、仲裁案件的事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4)其他需要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事务。

  第三条  甲方指定本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名称)具体负责甲方聘请法律顾问人员及相关事务的统一管理,乙方对此接受并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

  甲方内设法制机构(名称)负责将本单位法律事务和工作任务统一交办给法律顾问处理;对统一安排的法律事务和工作任务,乙方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和积极协助处理。

  乙方同意安排       律师作为甲方的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书面法律意见应当由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签名,加盖乙方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四条  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及承办法律顾问工作任务、法律事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甲方授权,查阅相关资料,应邀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参与有关决策的调查、研究、论证、磋商、谈判等活动;

  (三)获得合理报酬,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四)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五条  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及承办法律顾问工作任务、法律事务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事实和法律,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依法、勤勉、尽责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积极、认真、及时完成受安排、指派的工作任务,并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专业质量和专业水平;

  (三)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承办甲方法律顾问工作任务、协助处理甲方法律事务、参与甲方安排相关活动过程中所知悉的任何信息等。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四)不得利用在甲方法律顾问工作中获得的信息或者便利条件牟取利益,不得以甲方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有关利益冲突审查的规定。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承办甲方法律顾问工作任务、协助甲方处理法律事务、参与甲方安排相关活动过程中,乙方不得接受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委托,或者办理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若发现有乙方及乙方同意安排的    律师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或者存在其他法定回避情形的,乙方应当尽职审查并主动向甲方申请回避;

  (六)对所承办的甲方法律顾问工作任务、法律事务等单独建档,根据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承办过程中涉及的证据、法律文件、资料等妥善保管;

  (七)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接受甲方制定的有关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规定、工作规则、考核办法等;

  (八)自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和制度等对法律顾问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  法律顾问报酬和相关工作支出等费用,按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律师收费的规定执行:

  (一)法律顾问费用(以下金额仅作为示例):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实绩考核情况向乙方支付报酬。聘请费用为   万元/年/人,其构成为:1.基础费用   万元/年/人,在每年9月底前支付;2.考核奖励   万元/年/人,在每年9月底前按照对其当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的情况支付,当年度考核结果属优秀、合格、不合格的分别支付   万元、   千元、0元。乙方需按照甲方的通知提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未按要求提供发票导致顾问费用无法及时支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因办理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任务、法律事务而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甲方负担:

  1、有关鉴定、评估、公证、翻译等费用;

  2、广宁县辖区外发生的差旅、交通等费用;

  3、其他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  律师代理费(以下金额仅作为示例)。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除本合同第二条以外的专项法律服务工作的,包括复议、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等,律师代理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甲方可以协商委托乙方代理,并由委托方与之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用由需求双方按《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规定协商确定;律师代理费10万元及以上的,甲方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  甲方责任:

  (一)指定本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名称)统筹安排本单位工作任务和法律事务给乙方,安排、指派乙方法律顾问处理相关工作任务和法律事务,及时转送相关资料、收集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建议并予以综合分析办理;

  (二)为聘请法律顾问承办本合同第二条的工作任务和法律事务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法律顾问集体研究讨论,不定期召集法律顾问会议,开展法律顾问工作交流、研讨等活动;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组织法律顾问外出办案或有关项目考察;

  (五)及时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和其他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第九条  每个服务年度结束前,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数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其牵头负责本项目的律师(项目律师)、服务团队成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与律师事务所的合同、扣减报酬金额、提前解聘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一)违反《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违反《广宁县行政机关聘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存在《广宁县行政机关聘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或者任期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甲方法律顾问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甲方安排的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要求时间提供法律意见的;

  (五)牵头负责本项目的律师(项目律师)执业单位变动,不再在签约所工作的;或者服务团队成员变动超过团队总人数三分之一,且没有条件相当的人员补充到团队中的;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更换驻场服务人员的;

  (六)未落实回避原则,同一法律事务同时为甲方和相对方提供法律服务;

  (七)明显损害甲方合法利益、采用证据材料明显失实、适用法律政策依据明显错误、未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法律意见明显避重就轻或者以偏概全(如:审查合同时仅就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出具意见,未能站在甲方立场提出合理建议的);

  (八)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九)受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甲方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或者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第十条  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将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要求通过有关单位的主体平台在网络、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乙方发生第九条(一)(四)(六)(七)(八)(九)(十)的情形,甲方有权提请县司法局会同市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制度依法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将可能导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后果:“不能获得政府采购服务方面的肇庆地区单位定点法律服务资格,不纳入政策扶持或者支持范围,不予安排财政性奖励、补贴资金,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不准参与行政机关组织的评先评优”。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将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违约一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为5年(可以是3至5年,由甲方自行确定),自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甲方向县司法局报送备案1份,3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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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           体,市驻宁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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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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