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广宁县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启动公告
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化发展水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南街街道聚和村委会旧屋一、旧屋七、旧屋八经济合作社、五一社区水圳二、水圳四、水圳五、庙山、下寨、木林三、木林四、木林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59.949亩,用作城镇建设用地。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南街街道聚和村委会旧屋一、旧屋七、旧屋八经济合作社、五一社区水圳二、水圳四、水圳五、庙山、下寨、木林三、木林四、木林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59.949亩,地类为农用地(园地14.169亩、林地43.8885亩、其他农用地1.8915亩),具体征地范围以测量定线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按照《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宁县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调整)的通知》(宁府规〔2018〕12号)文件执行(园地29400元/亩、林地17000元/亩、其他农用地38200元/亩)。
四、养老保险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精神,对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购买养老保险,缴交标准为9000元/人。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属村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广宁县自然资源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758-8660821。
六、广宁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厂房、住宅及其他房屋)、附着物和地下埋置物,其所有者、使用者或代管者必须保持其现状,不得抢种、抢建、不得改变用途。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抢种、抢建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八、预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顾全大局,全力支持广宁县的城市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凡敲诈勒索、煽动群众闹事及其他违法行为,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广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