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60线广宁江屯石坳至大迳桥头段升级改造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政府组织编制了省道S260线广宁江屯石坳至大迳桥头段升级改造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江屯镇大迳村大崀上经济合作社、江屯镇大迳村大崀下经济合作社、江屯镇大迳村笛仔经济合作社、江屯镇大迳村分水经济合作社、江屯镇大迳村黄办经济合作社、江屯镇大迳村迳心经济合作社、江屯镇大迳村胜记经济合作社、江屯镇大迳村下迳经济合作社、江屯镇大迳村元岗经济合作社、江屯镇大迳经济联合社、江屯镇石坳村双车中心九经济合作社、江屯镇石坳村双车中心七经济合作社、江屯镇石坳村向阳队经济合作社、江屯镇石坳村新屋经济合作社、江屯镇石坳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省道S260线广宁江屯石坳至大迳桥头段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江屯镇大迳村大崀上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332公顷(0.498亩)。其中,农用地0.0312公顷(0.468亩),[含耕地0.0025公顷(0.0375亩)];建设用地0.002公顷(0.03亩);
2、拟征收江屯镇大迳村大崀下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278公顷(4.17亩)。其中,农用地0.2718公顷(4.077亩),[含耕地0.0023公顷(0.0345亩)];建设用地0.0062公顷(0.093亩);
3、拟征收江屯镇大迳村笛仔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059公顷(1.5885亩)。其中,农用地0.0962公顷(1.443亩),[含耕地0.0032公顷(0.048亩)];建设用地0.0097公顷(0.1455亩);
4、拟征收江屯镇大迳村分水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7857公顷(11.7855亩)。其中,农用地0.711公顷(10.665亩),[含耕地0.0854公顷(1.281亩)];建设用地0.0747公顷(1.1205亩);
5、拟征收江屯镇大迳村黄办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25公顷(0.0375亩)。其中,建设用地0.0025公顷(0.0375亩);
6、拟征收江屯镇大迳村迳心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5531公顷(8.2965亩)。其中,农用地0.5531公顷(8.2965亩),[含耕地0.0304公顷(0.456亩)];
7、拟征收江屯镇大迳村胜记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847公顷(2.7705亩)。其中,农用地0.1443公顷(2.1645亩),[含耕地0.0162公顷(0.243亩)];建设用地0.0404公顷(0.606亩);
8、拟征收江屯镇大迳村下迳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3355公顷(20.0325亩)。其中,农用地1.3355公顷(20.0325亩),[含耕地0.1747公顷(2.6205亩)];
9、拟征收江屯镇大迳村元岗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6751公顷(10.1265亩)。其中,农用地0.5926公顷(8.889亩),[含耕地0.0872公顷(1.308亩)];建设用地0.0825公顷(1.2375亩);
10、拟征收江屯镇大迳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0195公顷(0.2925亩)。其中,建设用地0.0195公顷(0.2925亩);
11、拟征收江屯镇石坳村双车中心九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47公顷(0.0705亩)。其中,农用地0.0047公顷(0.0705亩),[含耕地0.0044公顷(0.066亩)];
12、拟征收江屯镇石坳村双车中心七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555公顷(0.8325亩)。其中,农用地0.006公顷0.09亩),[含耕地0.0056公顷(0.084亩)];建设用地0.0495公顷(0.7425亩);
13、拟征收江屯镇石坳村向阳队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6673公顷(10.0095亩)。其中,农用地0.5879公顷(8.8185亩),[含耕地0.1843公顷(2.7645亩)];建设用地0.0794公顷(1.191亩);
14、拟征收江屯镇石坳村新屋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97公顷(0.1455亩)。其中,建设用地0.0097公顷(0.1455亩);
15、拟征收江屯镇石坳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0251公顷(0.3765亩)。其中,建设用地0.0251公顷(0.376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肇府函〔2024〕26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6.93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2.917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宁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府〔2025〕1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按补偿标准对征收的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货币补偿。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2%,按照20万元/亩,折算货币补偿非实地留地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肇府办〔2023〕6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县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3.82万元的25%比例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9月28日至2025年10月28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9月28日至2025年10月28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广宁县江屯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8-8700288;邮编:52630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9月28日至2025年10月28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城西开发区城南大道广宁县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758-8660821;邮编:5263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省道S260线广宁江屯石坳至大迳桥头段升级改造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pdf
广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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