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 admin 来源: 本网 日期:2024年07月19日 16:43:19 阅读: -

为全面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广宁县深入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一批重点案件,现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案例一】广宁县南街街道某学校未按要求公示上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案例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日,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街街道某学校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其未按要求公示上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经营者限期进行整改。

【案例二】广宁县横山镇某学校未按要求落实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管理工作案

基本案情:2024年611日,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横山镇某学校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其未按要求落实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管理工作。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广宁县南街街道某学校未按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基本案情:2024年712日,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街街道某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存在以下情形:

1)厨房内通往水吧的通道未设置挡鼠板;

2)洗消间与就餐区相连的窗口未设置三防设施;

3)冷库内的食品无标签标识。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广宁县北市镇某中学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612日,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市镇某学校开展现场巡查,发现其未按要求贮存食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广宁县北市镇某小学预进间未配备二次更衣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4年612日,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市镇某小学开展现场巡查,发现其预进间未配备二次更衣设施。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广宁县木格镇某中学预进间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案

基本案情:2024年612日,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木格镇某中学开展现场巡查,发现其食堂内的食品与非食品混放。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广宁县石咀镇某小学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612日,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咀镇某小学开展现场巡查,发现其未按食品标签标识要求贮存食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广宁县南街街道某学校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626日,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街街道某学校开展现场巡查,发现其食堂操作区下水道铺设的隔渣网不符合要求。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广宁县南街街道某幼儿园发现鼠迹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0日,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学校“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依法开展网上巡查,发现南街街道某幼儿园在食品仓库出现老鼠活动迹象。2024年5月11日,县市场监管局再次通过线上巡查发现上述幼儿园在食品粗加工区出现老鼠活动迹象。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处理,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教育主管部门。目前,该案件已办结,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的处罚。

【案例十】广宁县排沙镇某中学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611日,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排沙镇春水某中学开展现场巡查,发现其未按食品标签标识贮存食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广宁县石涧镇某中学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66日,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涧镇某中学开展现场巡查,发现其未按食品标签标识贮存食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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