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听证告知书(宁市监撤听告〔2025〕2号)
肇庆尤来福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实,你(单位)向我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登记资料于2017年7月14日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登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李锋。
你(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李锋于2025年2月向我局提出其身份信息被人假冒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异议,并在2025年4月25日向我局出示就其身份证信息被当事人冒用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报警回执(回执编号:4412002024102211001150006)。同时,李锋本人未曾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委托他人办理注册肇庆尤来福建材有限公司,并提供《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54401000612000044),鉴定意见载明“日期为2017年5月21日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申请人签署处‘李锋’签名字迹与供比对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李锋本人提供的《申请书》1份(共1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举报人向我局就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提出举报的事实和举报人的身份;
2.李锋本人提供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上的登记状态及业务范围,证明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具备笔迹鉴定资质;
3.李锋本人提供报警回执(回执编号:4412002024102211001150006)1份(共1页)、《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54401000612000044)1份(共11页),证明举报人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报警情况及请求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材料真实性进行鉴定及鉴定结果的事实;
4.对举报人李锋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制作录音光盘1个、电话视频1份,证明你(单位)假冒举报人李锋的身份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的事实;
5.我局向相关单位发出的《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肇庆尤来福建材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的征询函》2份(共3页),各单位回复函6份(共6页),证明我局就撤销你(单位)市场主体资格向有关部门进行征询以及各部门的回复情况。
以上证据都经相关出证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你(单位)提交假冒法人签名的虚假材料取得《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于2017年7月14日取得的市场主体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 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黎玉卿 联系电话:0758-8660682
地址:广宁县南街街道小迳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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