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典型案例

发布: admin 来源: 本网 日期:2024年01月10日 09:54:53 阅读: -

  2023年,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加强药械化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化解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

  为进一步警示药械化行业销售违法行为,引导广大经营主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提高安全用药用械用妆意识,现选取2宗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广宁县南街镇某农副产品批发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和销售假药案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存放有“阿胶”17盒,且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肇庆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阿胶”检验项目牛皮源成分的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应不得检出),判定为假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0.00元、责令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和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2:广宁县宾亨镇某药店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把购进的药品“仁和藿香正气胶囊”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常温区的货架上存放。经查,该经营场所常温区里摆放有一个“温湿度计”,显示当前的常温区温度为27°C,而存放在常温区货架的上述的药品外包装盒上标示的贮藏条件为:密闭,置阴凉(不超过20°C)干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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