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注册号 |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种类(中文名称) | 罚款金额 | 没收金额 | 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公示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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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南街镇新亿佳百货店 | / | 441223600063919 | 宁市监处字〔2022〕第65号 | 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警告、没收非法物品、罚款 | 5000.00元 | / | 1.警告。 2.没收未备案的化妆品“濠然肤裂灵”7瓶、“贝迪纳MATEeau de toilette”5瓶、“卡芙特男士劲爽保湿能量霜”2盒,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贝迪纳甜心香水”4瓶、“优贝雅NO.1 EAU DE PARFUM”4瓶。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为457元。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缴国库。 |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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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潭布镇罗其荣百货超市 | / | 441223600090012 | 宁市监处字〔2022〕第66号 | 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警告、没收非法物品、罚款 | 5000.00元 | / | 1.警告; 2.没收未备案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施乐华香水洗发露(去屑润爽)”3瓶、“好迪精华素柔顺洗发水(丝质坠滑)”1瓶、“好迪精华素柔顺洗发水(倍直垂顺)”1瓶、“七日香柔亮顺滑免洗护发素”2瓶、“好迪精华素焗油洗发水(柔亮焕彩)”1瓶、“好迪精华素营养洗发水(臻养修护)”2瓶、“夏士莲多效护养洗发露”1瓶、“施乐华香水洗发露(焗油润泽)”1瓶,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为178元;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缴国库。 |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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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幸福驿栈保健用品销售店 | 92441223MA565NKE3P | / | 宁市监处字〔2022〕第67号 | 不明码标价销售产品 | 罚款 | 1500.00元 | / | 罚款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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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彪炳美食店 | 92441223MA57DPE78B | / | 宁市监处字〔2022〕第68号 | 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未按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3000.00元 | 56.00元 | 1.警告; 2.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陆元整(¥56.00元); 3.处以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罚款; 4.合计罚没款叁仟零伍拾陆元整(¥3056.00元),上缴国库。 |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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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江屯镇飞龙百货购物城 | 92441223MA4WQE7LX6 | / | 宁市监处字〔2022〕第79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采购食品 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 警告、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3000.00元 | 10.00元 |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咸蛋【净含量:220克(4枚),生产日期:2022/3/26,保质期:90天】2包、咸蛋【净含量:330克(6枚),生产日期:2022/3/4,保质期:90天】1包; 3、没收违法所得拾元整(¥10.00元); 4、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合计罚没款叁仟零壹拾元整(¥3010.00元)。 |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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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凯美多食品店 | 92441223MA52W9J75T | / | 宁市监处字〔2022〕第80号 | 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警告、罚款 | 10000.00元 | / | 一、警告; 二、罚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 |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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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国飞 | / | / | 宁市监处字〔2022〕第82号 |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食品、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 警告、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 | / | 61081.00元 |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大豆蛋白肽固体饮料”5盒、“苹果味固体饮料”2盒; 3.没收违法所得61081.00元(陆万壹仟零捌拾壹元整)。 |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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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诺健保健食品店 | 92441223MA55H6R36E | / | 宁市监处字〔2022〕第83号 | 发布虚假广告、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购进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并遵守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20240.00元 | 5650.00元 |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5650.00元(伍仟陆佰伍拾元整); 三、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罚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 四: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予以罚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 五、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予以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240.00元(贰佰肆拾元整); 罚没款合计25890.00元(贰万伍仟捌佰玖拾元整)。 |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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