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发布: admin 来源: 本网 日期:2022年03月30日 15:29:44 阅读: -

        广宁县铜锅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5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无法取得联系,未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9、2020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至今两年无纳税申报记录,经营场所所在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或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各种证据表明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我局已于2022年1月21日公告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按照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本局拟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和有效邮寄送达给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在广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将拟吊销企业名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号进行公告公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农合社).xls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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