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发布: admin 来源: 本网 日期:2022年03月30日 15:25:48 阅读: -

广宁县润滑油经营部等11家单位(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无法取得联系,未按照规定报送2019和2020年度报告,至今两年无纳税申报记录,各种证据表明当事人已终止经营活动,当事人终止经营活动但没有申请注销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经本局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仍未主动到本局申请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责令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行为。

  我局已于2022年1月21日公告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本局责令限期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拒不办理的行为,符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因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和有效邮寄送达给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在广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将拟吊销企业名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号进行公告公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宁县人民政府或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内资).xls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