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广宁县金鹏艺术陶瓷厂等4家单位(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无法取得联系,未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0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也没有到本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所指的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我局已于2022年1月21日公告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按照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和有效邮寄送达给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在广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将拟吊销企业名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号进行公告公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按照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和有效邮寄送达给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在广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将拟吊销企业名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号进行公告公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宁县人民政府或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号(个人独资企业).xls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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