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广宁县润滑油经营部等11家单位)
广宁县润滑油经营部等11家单位(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无法取得联系,未按照规定报送2019和2020年度报告,至今两年无纳税申报记录,各种证据表明当事人已终止经营活动,当事人终止经营活动但没有申请注销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经本局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仍未主动到本局申请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责令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本局责令限期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拒不办理的行为,符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因此,本局拟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将听证告知书现场和有效邮寄送达给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在广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将拟吊销企业名单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号进行公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自本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号(内资).xls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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