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广宁县市场监管局坚决落实省、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大力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专项执法行动,紧盯生产销售环节,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拼改装行为,查处了一批案件,纠治了不良行业风气,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违法违规案例向社会公布如下:
一、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宁县某电动车行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案
2024年7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在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广宁县某电动车行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实车结构配置(实车外观)与随车附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登记参数(车辆外观)不一致。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的6辆电动自行车是其采购回来后自行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加装储物箱和靠背,及加长鞍座坐垫,造成车辆实物与产品合格证参数的(结构)不一致。上述案涉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均为1999元/辆,货值总金额为1199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宁县南街镇某车行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案
2024年8月20日,该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广宁县南街镇某车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的4辆电动自行车实车结构配置(实车外观)涉嫌与随车附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登记参数(车辆外观)不一致。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的4辆电动自行车是其采购回来后自行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加装储物箱、后靠背和后尾架,造成车辆实物与产品合格证参数的(结构)不一致。该涉案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为1999元/辆、2999元/辆,货值总金额为999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宁县某车行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案
2024年9月25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实车结构配置涉嫌与随车附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登记参数不一致。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六种型号共6辆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采购回来后自行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更换了与合格证蓄电池生产企业不一致的电池,加装电池导致电动车实际电压与合格证额定电压不一致,以及改变了蓄电池类型,造成车辆实物与产品合格证参数的不一致的情况。案涉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均为1200元/辆,货值总金额为7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电动自行车是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交通工具,不仅简易便捷,而且价格实惠,深受消费者的青睐。但近年来,电动自行车非法改拼装导致人员伤亡事故新闻屡见不鲜,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广大销售、维修电动自行车的经营主体,相关经营主体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而应自觉提升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为电动自行车扣紧“安全扣”,为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增添保障。一是要自觉守法。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是要进货查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出厂检验、索票索证等制度,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是要杜绝改装。不违法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电池仓等动力装置及车架、车棚、鞍座等配件。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安全意识,做自己生命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自觉杜绝非法改装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一是要选择信誉良好、证照齐全的商家和知名、正规的电动自行车品牌。二是要查看产品的CCC认证证书以及产品合格证信息,并与实物进行核对。三是要确认产品具有脚踏骑行能力,电池仅为辅助能源,且标称电压应小于或等于48V,电池具备欠压、过流保护和短路保护功能。四是要确认随车附件应包括说明书、合格证、用户警示说明等,并认真查看,遵守正确使用方法。五是要留证据,付款的同时索要发票。
接下来,广宁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监管执法力度,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坚决消除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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