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双十一”“双十二”期间网络交易经营者促销行为警示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双十一”“双十二”期间网络集中促销行为,规范网络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有序发展,各网络交易经营者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规范促销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肇庆市市场监管局现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开展“双十一”“双十二”期间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作如下提示: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网络交易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遵守《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经营主体信息公示义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及权利保护义务,规范有序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得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二、明晰集中促销规则
网络交易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附带赠品或服务的应明示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优惠措施应明示优惠范围、期限和内容。
三、遵守价格促销规范
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折价、减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严禁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涨价、哄抬价格。
四、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对网上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要保证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等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产品。
五、禁止销售禁限售商品
禁止销售涉军、“专供”“特供”商品、含金银箔粉食品、过度包装商品、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非法交易的野生动植物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无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无CCC认证的三类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窃听窃照设备、非法手机信号放大器、非法定位器以及各类重大活动相关的“纪念币”“纪念章”等违法违规产品。
六、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广告,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直播促销行为不得出现假人气、假优惠、假商品等行为。
七、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选择“优惠套餐”,不得存在“虚拟中奖”“内定中奖”等虚假促销行为,不得通过虚假交易、刷单炒信、虚假评价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提高虚假销量。严禁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网络交易市场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八、做好网络交易纠纷和解工作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和解途径和售后服务,妥善解决网络交易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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