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典型案件的普法教育功能,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维护旅行社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梳理了近年来肇庆市发生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1、肇庆市某旅行社四会营业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0年1月10日,四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四会市城中区肇庆市某旅行社四会营业部依法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当事人以四会营业部名义与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肇庆四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2元,罚款20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肇庆市潘某、黎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1年3月25日,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开展旅游大巴专项检查,发现2辆旅游大巴的带队人员潘某、黎某未能提供旅游合同、旅行社派工单等出团资料。经调查,当事人潘某、黎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招徕、联系游客且代收旅游费用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广东省旅游局关于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规定,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3、高要区杜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1年4月,高要区杜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通过多个微信群广泛发布旅游信息,招徕20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中山香山琅环一日游”包价旅游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旅游团队出行前被高要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截停,高要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广东省旅游局关于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广宁县罗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1年4月,广宁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经调查,罗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旅行社业务。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及时认识自己的错误,主动供认自己的违法事实,属于初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且主动退回游客的团费。广宁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醒广大旅游者,参团旅游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并签订规范旅游合同,理性消费,谨防上当受骗。参加旅游行程中的购物时,对于涉嫌诱骗、强迫的购物行为可进行录像、拍照、录音、保留合同及购物凭证等手段固定证据,以便回程后进行维权。对于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和小广告发布的旅游信息要加强甄别,对那些不提供旅行社名称、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和联系方式的宣传广告要提高警惕。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不法人员,基本都会以超出常理的“不合理低价游”或者“免费旅游”来招徕游客,其本质是组织品质低劣的购物团。欢迎广大游客通过12345政府热线进行举报。
(信息来源: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