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 admin 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日期:2026年07月14日 15:01:23 阅读: - 大 小

河南崇高建筑装修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广宁县五和镇S264省道示范带建设项目欠薪一案,前期已依法通过邮政专递方式向你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据邮政专递公司反馈,到达你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送达邮件时无法正常联系(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邮件被退回。为保障你公司的法定权利,现再次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宁人社监字〔2026〕第33-1号):

  经查,你单位作为广宁县五和镇S264省道示范带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的个人谢松松。该项目现有成江等7名农民工投诉反映,谢松松拖欠其工资共计人民币69294元。

  你单位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虽提交了部分工资发放表,但该工资表中并未包含任何一名投诉农民工的姓名,无法证明你单位已对上述投诉农民工履行了工资支付监督义务,亦无法推翻投诉农民工关于被拖欠工资的主张。你单位同时提交的分包人谢松松出具的“工资已结清证明”,无原始考勤记录及工资台账佐证,不足以采信。

  依据现有证据材料,认定上述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69294元。现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七日内,对上述分包人谢松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9294元,依法履行先行清偿责任,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清偿完毕后,请将整改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备案;你单位依法清偿后,有权向分包人谢松松进行追偿。

  你单位如对上述欠薪数额有异议,可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交包含上述投诉农民工姓名的完整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台账等书面反证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能推翻上述认定的,本机关将以此数额为准作出后续行政处理决定。

  逾期不履行本指令的,我局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的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望你单位收到本公告送达信息后速与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办案人员联系,以及时获取书面材料。

  联系人:林先生 邓先生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城西开发区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58-8618005

肇庆市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 7月14日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