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辉、郑*华、陈*章、李*华、杨*辉、黎*娟诉广东龙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应诉公告
广东龙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范*辉(宁劳人仲案字〔2025〕58号)、郑*华(宁劳人仲案字〔2025〕58-1号)、陈*章(宁劳人仲案字〔2025〕58-2号)、李*华(宁劳人仲案字〔2025〕59号)、杨*辉(宁劳人仲案字〔2025〕59-1号)、黎*娟(宁劳人仲案字〔2025〕59-2号)(以下简称申请人)诉广东龙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系列案,因经其他方式均无法对你公司成功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文书,现公告送达有关通知如下:
一、范*辉(宁劳人仲案字〔2025〕58号)案申请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2025年7月待岗工资4472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0元,共计64720元;2.请求解除劳动关系。
二、郑*华(宁劳人仲案字〔2025〕58-1号)案申请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2025年7月待岗工资4472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0元,共计64720元;2.请求解除劳动关系。
三、陈*章(宁劳人仲案字〔2025〕58-2号)案申请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2025年7月待岗工资4472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0元,共计62720元;2.请求解除劳动关系。
四、李*华(宁劳人仲案字〔2025〕59号)案申请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2025年7月待岗工资4472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0元,共计62720元;2.请求解除劳动关系。
五、杨*辉(宁劳人仲案字〔2025〕59-1号)案申请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2025年7月待岗工资4472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000元,共计110720元;2.请求解除劳动关系。
六、黎*娟(宁劳人仲案字〔2025〕59-2号)案申请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2025年5月至2025年7月待岗工资3612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000元,共计55120元;2.请求解除劳动关系。
本委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时整在本委仲裁庭(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开庭审理,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黄传君,书记员彭炜。请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前提交答辩材料和举证(材料和证据正本提交给仲裁委,并按申请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请准时参加仲裁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作缺席审理并如期作出裁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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