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发改价格〔2025〕3号)

发布: admin 来源: 本网 日期:2025年08月14日 09:49:04 阅读: -

各镇人民政府、南街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促进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和《关于印发〈肇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发改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定广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发改规〔2020〕1号)文中“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分别变更为“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其收费标准不变。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征得对停车设施资产有管理权的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和实行月卡、季卡、年卡等缴费方式(月卡、季卡、年卡等收费日均标准不得高于24小时内最高限价,月卡、季卡、年卡与其他优惠不重复享受)。

三、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夜间时段(22:00-次日08:00)收费全额减免,其余时段按现行的《关于制定广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发改规〔2020〕1号)收费标准不变。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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