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宁罚字〔2026〕11号)

发布: admin 来源: 本网 日期:2026年07月09日 17:10:39 阅读: - 大 小

肇庆市鑫瑞达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耿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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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宁县五和镇江布村委会华南再生资源产业园(肇庆市懿泓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一)之五卡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6年5月12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生产工艺为:废旧塑料—人工分选—湿式破碎—水洗浮选—分选—熔融挤出—冷却—切粒—塑料粒,你公司车间外建有露天废水收集池和“格栅+气浮+混凝沉淀+砂滤”一体化处理设施。检查时,你公司没有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没有运行,检查发现你公司一号车间废塑料原料和水洗底泥堆放处有黑色废水渗出,废水经地面导流渠流入车间外露天废水收集池,废水收集池西面卫生间的排渠有缺口,部分废水经该缺口流出厂外的雨水井,最终经园区雨水渠排出外环境。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厂区内连接外排渠排放处积水、外排渠汇入厂外雨水井处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和总磷2项因子超标。2026年5月14日和2026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对一号车间西南门卫生间原排渠及缺口用水泥封堵,一号车间内原堆放的废塑料和水洗底泥已清理,车间内没有积水,车间外原露天废水处理设施和收集池区域已搭建铁硼遮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年5月12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你公司有黑色废水流出厂外雨水井的情况和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采样监测情况;

2.2026年5月12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对叶**询问)证实你公司自2026年3月中旬起存在生产废水通卫生间外排渠流出厂外,流向厂外雨水井的情况;

3.2026年5月13日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制作的《监测报告》(宁)环境监测(SJD)字(2026)第0502号证实你公司外排渠汇入厂外雨水井处化学需氧量超标0.42倍、总磷超标3.3倍;

4.2026年5月1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你公司已对一号车间西南门卫生间原排渠及缺口用水泥封堵,一号车间内原堆放的废塑料和水洗底泥已清理,车间内没有积水;

5.2026年5月1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你公司车间外原露天废水处理设施和收集池区域已搭建铁硼遮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宁听告字〔2026〕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现我局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案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二章第八条第一项§2.8.1“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为偷排(20%)、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0%)、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5天以上(1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0%)”的裁量标准,结合你公司生产废水主要污染因子不属于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口位于广宁县五和镇华南再生资源产业园内,属于一般区域、违法行为自2026年3月开始、限期内将排放口堵封、清理底泥等情况,计算罚款金额为(10%+20%+15%)×100万元=45万元。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伍万元整(¥4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肇庆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上述罚款缴纳至肇庆市非税收入银行和账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肇庆市广宁县南街街道南东一路18号

邮政编码:5263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林先生、黄小姐;0758-8628965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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