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宁罚字〔2026〕8号)
广东创展博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旭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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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6年4月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位于广宁县潭布镇潭布社区大肚塘,检查发现你公司南面水塘外有一个排口,现场有黑色废水经该排口排出场外小溪,排口下方小溪有沉积黑色沉淀物,有异味。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南面水塘排口排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4项因子超标。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洗车废水未经处理流至南面水塘最终通过水塘排口流至外环境,根据《创展博纳谭布生猪养殖场(1号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创展博纳谭布生猪养殖场(1号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你公司车辆清洗废水主要污染因子为CODcr、BOD5、SS、NH3-N、TP、粪大肠菌群数等,应当排入沼气池后进入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2026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已将南面水塘内排水口及水塘外排口用水泥封堵,检查时无废水排放情况,场内原洗车点接水管道已拆除,现洗车点设置在水处理设施底下收集罐侧,洗车废水经导流渠流至地下收集罐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年4月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你公司有黑色水体从南面水塘排出场外小溪的情况和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采样监测情况;
2.2026年4月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对陈**询问)证实你公司存在洗车废水流入南面水塘后,经水塘排口排出场外小溪的情况;
3.2026年4月2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你公司南面水塘有两条竖直的PVC管,当塘内蓄水水位达到PVC管口高度时,塘内废水可从PVC管口排放至场外;
4.2026年4月2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对董火章询问)证实你公司存在洗车废水流入南面水塘,经过排口外流至场外的情况;
5.2026年4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创展博纳谭布生猪养殖场(1号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创展博纳谭布生猪养殖场(1号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证实你公司车辆清洗废水中主要污染因子为CODcr、BOD5、SS、NH3-N、TP、粪大肠菌群数等,应当排入沼气池后进入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
6.2026年4月30日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制作的《监测报告》(宁)环境监测(SJD)字(2026)第0403号证实你公司南面水塘排口排水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4项因子超标;
7.2026年5月1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你公司已将南面水塘内排水口及水塘外排口用水泥封堵,检查时无废水排放,场内原洗车点接水管道已拆除,现洗车点设置在水处理设施底下收集罐测,洗车废水经导流渠流至地下收集罐收集处理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宁听告字〔2026〕6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现我局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案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二章第八条第一项§2.8.1“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为偷排(20%)、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0%)、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天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0%)”的裁量标准,结合你公司洗车废水主要污染因子不属于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口位于广宁县潭布镇潭布社区大肚塘,属于一般区域、限期内将排放口堵封、调整洗车位置等情况,计算罚款金额为(10%+20%)×100万元=30万元,经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肇庆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上述罚款缴纳至肇庆市非税收入银行和账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肇庆市广宁县南街街道南东一路18号
邮政编码:5263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林先生、黄小姐;0758-8628965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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