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宁罚字〔2026〕4号)

发布: admin 来源: 本网 日期:2026年04月20日 10:52:21 阅读: - 大 小

广宁县正达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夫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551741462L

地址:广宁县横山镇荔洞工村工业集聚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交办线索,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1月16日、1月21日对广宁县正达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下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生产工艺:原料(木浆)—水力碎浆—浆料净化—配浆—抄纸—缸部—复卷—成品,你公司主要固体废物为纸浆污泥(纸浆渣),来自废水处理气浮段浮渣,经压滤后形成。经查,你公司2025年期间未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的情况下,将103.24吨纸浆渣交由位于福建省漳平市的漳平市海龙纸品厂进行利用。2026年2月1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后督查,你公司已与肇庆奥茵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纸浆渣处置合同。2026年3月1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广宁县正达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的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6年4月9日在西江日报上登出《广宁县正达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公开道歉及环境守法承诺书》。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1月16日)证实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2.《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1月21日对董**询问)证实你公司生产情况和未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的情况下,将103.24吨纸浆渣交由位于福建省漳平市的漳平市海龙纸品厂进行利用的情况;

3.《商品购销合同》及出库单、收款记录证明你公司2025年期间将103.24吨纸浆污泥交由漳平市海龙纸品厂利用;

4.《排污许可证》(节选)证实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5.《检测报告》(Pro001202601011909)证明你公司纸浆污泥主要成分为植物纤维素和水;

6.《漳平市海龙纸制品厂薄页纸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漳平市海龙纸制品厂薄页纸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证明漳平市海龙纸制品厂有能力利用纸浆渣用于生产;

7.《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2月11日)证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以及你公司与肇庆奥茵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纸浆渣处置合同情况;

8.《严控污泥处置技术合作协议》证实你公司与肇庆奥茵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纸浆渣处置合同。

9.《西江日报》(2026年4月9日)证实你公司登报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宁听告字〔2026〕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现我局对你公司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一案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四章第六项§4.6“裁量起点(8%)、涉及量为100吨以上(25%)、产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7%)、运输过程中防护措施完备(0%)、接受地区域类型为环境敏感区以外的区域(0%),限期内改正(0%),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0%),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0%)”的裁量标准,结合你公司共转移103.24吨纸浆渣出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运输防护措施完备、漳平市海龙纸品厂位于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适榕村属于环境敏感区以外区域、限期内完成整改、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计算得出本案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8%+25%+7%)×100万元=40万元。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公司与肇庆奥茵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纸浆渣处置合同的整改情况,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结果“按40%比例降低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肆万元整(¥2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肇庆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上述罚款缴纳至肇庆市非税收入银行和账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肇庆市广宁县南街街道南东一路18号

邮政编码:5263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林先生、黄小姐;0758-8628965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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