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宁罚字〔2026〕1号)
肇庆永盛丰裕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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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5年12月2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经营水泥制品制造,主要工艺为投料—混合—搅拌—试验—出料,主要生产设备有搅拌线2条,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现场发现你公司生活污水收集池旁设置有三通口,池内溢流污水从该三通口流入厂区雨水渠后排出厂界外,按照《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肇庆永盛丰裕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肇环宁建〔2021〕18号)及《肇庆永盛丰裕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新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要求,你公司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应回用于生产不外排。2026年1月2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后督察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已拆除生活污水收集池旁的溢流三通口,生活污水一体化设施正在运行。你公司于2026年2月14日向我局提交《关于请求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的申请》,并在《西江日报》上登出《公开道歉及环境守法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2月24日)证实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及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情况;
2.《监测报告》【(宁)环境监测(SJD)字(2025)第1201号】证实池内溢流污水从该三通口流入厂区雨水渠;
3.《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30日对彭*志询问)证实你公司池内溢流污水从该三通口流入厂区雨水渠后排出厂界外的情况;
4.《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肇庆永盛丰裕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肇环宁建〔2021〕18号)证实你公司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应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5.《肇庆永盛丰裕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新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实你公司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应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6.《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1月20日)证实你公司已拆除生活污水收集池旁的三通口。
7.《西江日报》(2026年2月14日)证实你公司登报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宁罚告字〔2026〕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现我局对你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一案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二章第十一条§2.11裁量标准“限期内拆除、排污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排污情况为有排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结合你公司结合你公司及时拆除该三通口,公司位置位于一般区域内,溢流污水从该三通口流入厂区雨水渠后排出厂界外的情况等情况,计算本案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5万元。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已拆除生活污水收集池旁的三通口,并在《西江日报》上登出《公开道歉及环境守法承诺书》的情况,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结果“按40%比例降低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肇庆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上述罚款缴纳至肇庆市非税收入银行和账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肇庆市广宁县南街街道南东一路18号
邮政编码:5263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林先生、黄小姐;0758-8628965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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