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宁罚字〔2025〕8号)
广宁县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东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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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5年9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81905394,有效期至2030年6月18日,现场调取了你公司部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视频监控录像及相关检测资料,发现车牌号为粤HMA938、粤AH4863、粤HN1578、粤H3R932、粤HVZ283、粤HN8311等柴油车辆在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情况下,检测期间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B.2.3.1.4“...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相关要求。2025年10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5〕1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15天内改正。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后督查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购置并在检测车辆期间使用了排气延长管,确保检测期间采样管插入深度满足40mm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9月28日)证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2025年9月30日对江**询问)证实你公司进行车辆检测期间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的情况;
3.《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B.2.3.1.4证实车辆进行加载减速检测中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5〕11号)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你公司15天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5.《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0月27日)及现场照片证实你公司购置并使用了排气延长管,确保检测期间采样管插入深度满足40mm的要求。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宁罚告字〔2025〕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现我局对你公司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一案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三章第四十六条§3.4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2次以下、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结合你公司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含本次),限期内购置并在检测车辆期间使用了排气延长管,确保检测期间采样管插入深度满足40mm的情况,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肇庆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上述罚款缴纳至肇庆市非税收入银行和账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肇庆市广宁县南街街道南东一路18号
邮政编码:5263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林先生、黄小姐;0758-8628965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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