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宁罚字〔2025〕6号)

发布: admin 来源: 本网 日期:2025年10月31日 09:11:38 阅读: -

  广宁县南宝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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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广宁县宾亨镇石涧工业园广宁县南宝纸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5年7月3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位于广宁县宾亨镇石涧工业园,主要产品为生活用纸,共建有2条抄纸生产线,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调阅了你公司《2024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发现你公司2024年度有组织排放口(DA001)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实际排放量分别为29.61347吨和2.50619吨,超过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12.69576吨和1.692768吨,超量比例分别为133%和48%。2025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后督查检查,你公司已对锅炉治理设施进行维护升级,调阅你公司废气在线监测数据,自2025年8月7日起,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明显降低,2025年8月7日至2025年9月2日期间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分别为0.85524吨、0.02928吨,日均值分别为0.03168吨、0.00108吨,预估年总排放量分别为11.5632吨、0.3942吨,低于排污许可年排放限值。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关于请求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的申请》,经我局同意后,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在西江日报上登出《广宁县南宝纸业有限公司公开道歉及环境守法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7月30日)证实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以及你公司2024年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

  2.《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30日对陈**询问)证实你公司2024年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

  3.《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223699775546X001P)证明你公司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分别为12.69576吨和1.692768吨;

  4.《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证明你公司2024年度有组织排放口(DA001)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实际排放量分别为29.61347吨和2.50619吨;

  5.《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2025年9月3日)证实你公司2025年8月7日至2025年9月2日期间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日均值分别为0.03168吨、0.00108吨。

  6.《西江日报》(2025年10月25日)证实你公司登报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宁听告字〔2025〕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现我局对你公司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三章第四条§3.4.1“裁量起点(10%)、超标因子为2个(3%)、排污情况为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8%)、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为一般期间(0%)、超标情况为超标20倍以上或超量80%以上(2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0%)”的裁量标准,结合你公司氮氧化物和颗粒物2个因子分别超量133%和48%,均属于B类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位于广宁县宾亨镇石涧工业园内,属于一般区域,大气超标排放时限敏感程度属于一般期间,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含本次)次数为1次,计算得出本案罚款金额为(10%+3%+8%+0%+0%+21%+0%)×100万元=42万元。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已对锅炉治理设施进行维护升级,自2025年8月7日起,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明显降低,2025年8月7日至2025年9月2日期间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分别为0.85524吨、0.02928吨,日均值分别为0.03168吨、0.00108吨,预估年总排放量分别为11.5632吨、0.3942吨,低于排污许可年排放限值的整改情况,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结果“按45%比例降低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叁万壹仟元整(¥23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肇庆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上述罚款缴纳至肇庆市非税收入银行和账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肇庆市广宁县南街街道南东一路18号

  邮政编码:5263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林先生、黄小姐;0758-8628965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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