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宁不罚字〔2025〕5号)

发布: admin 来源: 本网 日期:2025年09月17日 15:18:35 阅读: -

肇庆市汇丰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国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6997729195

  地址:广宁县古水镇太和村委会工业区

  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环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喷雾干燥塔废气经集中收集处理后通过DA003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处理工艺为布袋除尘+HSR脱硝+湿式脱硫。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喷雾干燥塔废气排放口(DA003)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宁)环境监测(QJD)字(2025)第0701号]显示氮氧化物浓度为102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值(100mg/L)0.02倍。2025年7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5〕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于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整改执行情况进行复查。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后督查,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喷雾干燥塔废气排放口(DA003)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宁)环境监测(QJD)字(2025)第0702号]显示你公司喷雾塔圆型烟道废气排放口监测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排污许可证》表3有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2025年6月26日)证实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和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情况;

  2.《监测报告》[(宁)环境监测(QJD)字(2025)第0701号]证明你公司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02mg/L;

  3.《排污许可证》表3有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证明你公司氮氧化物排放规定限值为100mg/L;

  4.《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8日对梁**询问)证明你公司知悉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情况以及《监测报告》[(宁)环境监测(QJD)字(2025)第0701号]结果的情况;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5〕8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5年7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6.《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2025年7月24日)证实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和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情况;

  7.《监测报告》(宁)环境监测(QJD)字(2025)第0702号]显示你公司喷雾塔圆型烟道废气排放口监测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排污许可证》表3有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宁不罚告字〔2025〕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现我局对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审查终结。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情形的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8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子行政处罚:(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2)仅一个B类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且超标排放的倍数在0.1倍以下;(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仅一个B类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0.02倍,危害后果轻微,并属于首次违法等情况等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本案中,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虽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但你公司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提高公司领导职工环保意识,严格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南街街道南东一路18号 

  邮政编码:526300      

  联系人:林先生、黄小姐

  联系电话:0758-8628965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