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宁不罚字〔2025〕4号)

发布: admin 来源: 本网 日期:2025年08月12日 16:22:58 阅读: -

广宁县恒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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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肇庆市广宁县南街街道本策村委会崩岗垌

2025年5月12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主要经营混凝土生产销售,场内有混凝土搅拌生产线2套、搅拌机2台、储存罐6个,清洗搅拌罐产生的废水经5级沉淀池沉淀后再排至收集池回用,不外排。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硬底化地块上露天堆放清洗废水沉淀池中的沉积物(混凝土剩料),且存在积水,现场未发现废水外排情况,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混凝土剩料堆料区积水以及沉淀池废水进行采样监测。2025年5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5〕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整改执行情况进行复查。2025年7月2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后督查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场内西区原堆料场及一个未硬底化处理的沉淀池已进行覆土处理,该区域未发现混凝土剩料堆放,你公司在场内原料堆放区设置了一个混凝土剩料堆放场地,该场地已经硬底化,并加盖顶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2025年5月12日)证实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在未硬底化地块上露天堆放该公司清洗废水沉淀池中沉积物(混凝土剩料)情况;

2.《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12日对黄*飞询问)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且混凝土剩料堆场没有进行硬底化和加盖顶棚的情况;

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你公司排污登记情况;

4.《监测报告》[(宁)环境监测(SJD)字(2025)第0503号]证明你公司混凝土剩料堆场未采取防护措施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况;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5〕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5年5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6.《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2025年7月2日)证实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设置了混凝土剩料堆放场地,该场地已硬底化并加盖顶棚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宁不罚告字〔2025〕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现我局对你公司违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一案审查终结。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情形的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13条“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属于首次违法;(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已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配合执法调查,积极完成整改,并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等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本案中,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虽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但你公司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工业固体废物防护措施管理,提高公司领导职工环保意识,严格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南街街道南东一路18号 

邮政编码:526300      

联系人:林先生、黄小姐

联系电话:0758-8628965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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