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宁罚字〔2025〕2号)

发布: admin 来源: 本网 日期:2025年03月10日 14:58:53 阅读: -

  广宁县南街机动车检测站:

  法定代表人:陈灵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X17813550A

  地址:肇庆市广宁县南街镇南东三路6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12月1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到你站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你站对车牌号为粤Y25***、粤JJ1***、粤HR7***、粤HP4***、粤H08***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视频监控录像及相关检测资料,上述车辆均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查发现车牌号为粤HR7***、粤HP4***、粤H08***的车辆检测期间未见明显黑烟;车牌号为粤Y25***、粤JJ1***的车辆检测期间有明显黑烟,你站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41223012409040910519930、441223012409231742380559)检测结果均为“合格”,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中关于结果判定“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车牌号为粤Y25***、粤JJ1***的车辆在你站排气检测费用分别为80元、70元,合计150元。2024年12月26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对车牌号为粤Y25***、粤JJ1***的车辆检测人员进行询问,均表示检测期间未发现出现黑烟尾气的情况,也未回看视频监控录像。进一步调查发现,车牌号为粤Y25***、粤JJ1***两台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注明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检验员“陈*传”未实际参与相关车辆的检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2月17日)证实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2.《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7日对高*扬询问)证明广宁县南街机动车检测站在车辆检测期间未发现尾气黑烟的情况;

  3.《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6日对李*良等询问)证明车辆检测人员检测期间未发现车牌号为粤Y25***、粤JJ1***的车辆黑烟尾气的情况,也未回看视频监控录像;

  4.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7日对陈*传等询问)证明陈*传未实际参与车牌号为粤Y25***、粤JJ1***的车辆环保检测工作;

  5.冯*勇等人的检验检测员证;

  6.车牌号为粤Y25***、粤JJ1***两台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广宁县南街机动车检测站对案涉两台车辆的环保检测结果为“合格”;

  7.现场检查照片及Y25***、粤JJ1***车辆检测过程视频等资料证明两台车辆在广宁县南街机动车检测站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黑烟的情况。

  你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向你站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宁罚告字〔2025〕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站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现我局对你站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一案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考《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三章第二十三条§3.23“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3项以下,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结合你站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为2项,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情况,经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现对你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整(¥1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站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肇庆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上述罚款缴纳至肇庆市非税收入银行和账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站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南街街道南东一路18号

  邮政编码:526300

  联系人:林先生、黄小姐

  联系电话:0758-8628965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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