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宁不罚字〔2024〕1号)
肇庆市登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宏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MACTYX3BXG
地址:广宁县五和镇华南再生资源产业园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依法对你公司涉嫌违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位于广宁县五和镇华南再生资源产业园,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是为废塑料-分选-破碎-清洗-拉丝造粒-再生塑料,主要生产设备为造粒机3台、水洗设备1套、破碎机2台、分选设备1套,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水喷淋”处理后经烟囱排放。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造粒公司生产时,部分集气罩上的垂帘挂起,部分烟气飘散,车间门窗打开,废气收集不完善。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公司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造粒工序生产时集气罩上的垂帘已经放下,车间门窗关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2024年7月23日)证实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和肇庆市登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造粒工序生产时门窗打开,部分集气罩上的垂帘挂起情况;
2.《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23日对谢**询问)证明检查时肇庆市登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造粒工序正在生产,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3.《肇庆市******有限公司年产再生塑料3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关于<排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的复函》证明肇庆市登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造粒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4.《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2024年8月13日)证实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和肇庆市登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造粒工序生产时集气罩上的垂帘已经放下,车间门窗关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宁不罚告字〔2024〕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现我局对你公司违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规定一案审查终结。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系初次违法,经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主动完成整改。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情形的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10大气防治污染类别“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未按要求进行密闭的。已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的”的规定,经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南街街道南东一路18号
邮政编码:526300
联系人:林先生、黄小姐
联系电话:0758-8628965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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