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25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通知
各有关排污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报告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发证后管理,提高我县企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完成率,请须按照排污许可证“执行(守法)报告”要求提交2025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于2025年10月15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s://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提交2025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请各有关排污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时上报。逾期未上报的企业,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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