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经核实,截至目前我局核发的肇庆千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已到期且未延续。现对其予以注销,相关信息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特此公告。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4日
附件: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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