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6年1月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
1.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肇庆市区域性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处置中心项目广宁县收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
2.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董点酒业青梅酒竹酒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
3.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6万吨燃料棒、塑料破碎料和再生塑料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
4.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肇庆市全见鑫塑料有限公司再生资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
5.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肇庆至得塑料有限公司塑料颗粒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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