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宁县河道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二期)(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宁县河道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二期)(A段K0+100~K3+250、B段K4+900~K5+400、C段K10+400~K11+400)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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