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海力储存技术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货架产品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肇环宁建〔2025〕12号.pdf | 2025.9.9 | 广东海力储存技术有限公司 | 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横山镇高新工业园(二期)C区 |
2 |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宁冠宇沥青混合料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肇环宁建〔2025〕13号.pdf | 2025.9.10 | 广宁冠宇沥青混合料有限公司 | 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南街街道赛洞村委会水声岭地段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