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省道S260线广宁北市至江屯桥头段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肇环宁建〔2025〕5号.pdf | 2025.5.7 | 广宁县公路事务中心 | 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 |
2 |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省道S260线广宁江屯石坳至大迳桥头段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肇环宁建〔2025〕6号.pdf | 2025.5.7 | 广宁县公路事务中心 | 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