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6〕33号)
中米(广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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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顾千定
地址:广宁县江屯镇和平路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7月23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中米(广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有稻谷热泵干燥机9台(其中2台为电热型,7台使用生物质燃料)、生物质烘干炉3个(均建设有废气排气筒)、辗米机1台,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有2台使用生物质燃料的稻谷热泵干燥机正在生产,对应的2台生物质烘干炉正在使用并排放废气,即你公司存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7月23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询问笔录》(2026年7月23日)证实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稻谷热泵干燥机和生物质烘干炉正在使用并排放废气的情况。
2.现场拍摄照片,调取资料等相关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整改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的规定,将你公司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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