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6〕26号)
广宁县正强制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7564987858
法定代表人:张文
详细地址:广宁县宾亨镇石涧工业园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6月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宁县正强制革有限公司(下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复鞣工序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污水排放口(DW002)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宁)环境监测(SJD)字(2026)第0604号]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07mg/L,超过排污许可规定限值(100mg/L)0.07倍,即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6月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6月9日询问余瑞群)证明了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和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情况;
2.《监测报告》[(宁)环境监测(SJD)字(2026)第0604号]证明了你公司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07mg/L,超过排污许可规定限值(100mg/L)0.07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整改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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