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6〕11号)
肇庆成贵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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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亚贵
详细地址:广宁县宾亨镇石涧社区牛岗公路边(广宁县石涧市监所往南街方向约500米)广宁县中顺木业有限公司办公室首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信访线索,2026年4月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调查和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挤出造粒生产,该工序会产生和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等废气。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4月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9日)说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以及你公司挤出造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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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情况;
2.你公司《年产6万吨燃料棒、塑料破碎料和再生塑料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6万吨燃料棒、塑料破碎料和再生塑料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肇环宁建〔2026〕3号)证明了你公司挤出造粒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等废气。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整改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的规定,将你公司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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