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6〕8号)
罗范兴:
证件号:43232619**********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云河村沱河二组2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3月3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在广宁县排沙镇排沙社区罗塘经营的泰蛙养殖场(下称“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主要经营泰蛙养殖,检查时你养殖场现有搭棚蛙池共26个,其中3个棚正在养殖泰蛙,已停养23个棚。检查发现,你养殖场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在北面小溪旁设有多个PVC管排污口,养蛙池的养殖废水可通过这些排水口排入北面小溪,最终流向扶罗河。检查时,部分排污口正在有水体排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年3月3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养殖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情况。
2.现场拍摄照片等资料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拆除私自设置的排污口。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养殖场整改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养殖场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养殖场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进一步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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