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6〕4号)
广东葫芦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MA55X9FL2G
法定代表人:梅涵
详细地址:广宁县宾亨镇府前路1号宾亨镇人民政府文化大楼二楼20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2月5日夜间,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葫芦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常生产,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生产区二号配电室东面公司界外1米、筛分车间北面界外1米进行噪声监督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生产区二号配电室东面公司界外1米噪声值为59分贝,筛分车间北面界外1米噪声值为55分贝,均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夜间时段排放限值要求,分别超标9分贝、5分贝,即你公司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年2月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2月13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相关材料说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你公司噪声排放的情况;
2.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环境监测(ZJD)字(2026)第0204号说明你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情况;
3.《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省广宁县宾亨镇中村葫芦坑矿区(一区)建筑用花岗岩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肇环宁建〔2021〕14号)说明你公司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排放限值要求排放工业噪声。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整改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进一步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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