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5〕15号)
肇庆永盛丰裕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MA55YDUD9P
法定代表人:谢玉兴
详细地址:广宁县宾亨镇石涧工业园(石涧车站往广州方向100米右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2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按照《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肇庆永盛丰裕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肇环宁建〔2021〕18号)及《肇庆永盛丰裕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新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要求你公司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应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现场发现你公司生活污水收集池旁设置有三通口,池内溢流污水从该三通口流入厂区雨水渠经厂区雨水排放口外排出石涧排洪渠,即你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12月2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2月3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相关材料证实你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2.《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肇庆永盛丰裕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肇环宁建〔2021〕18号)、《肇庆永盛丰裕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新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相关材料证明你公司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应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天内拆除私自设置的排污口。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整改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进一步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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