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宁违改字〔2025〕11号
广宁县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MA4WKT1C6P
法定代表人:陈东妮
详细地址:广宁县南街街道本策村委会(砂糖桔市场斜对面)第2、3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2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到广宁县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你公司部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视频监控录像及相关检测资料,发现车牌号为粤HMA938、粤AH4863、粤HN1578、粤H3R932、粤HVZ283、粤HN8311等柴油车辆在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情况下,检测期间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B.2.3.1.4“...采用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9月25日)及《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30日)、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你公司相关车辆检测期间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均为合格的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
3.涉案车辆检测视频监控录像截图及检测报告;
4.《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等相关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15天内改正。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整改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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