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宁违改字〔2025〕9号
广宁县南宝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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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方耀联
详细地址:广宁县宾亨镇石涧工业园广宁县南宝纸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3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宁县南宝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24年度有组织排放口(DA001)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实际排放量分别为29.61347吨和2.50619吨,超过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12.69576吨(超量133%)和1.692768吨(超量48%)。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7月3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2024年度有组织排放口(DA001)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年排放量限值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2.排污许可证节选页复印件、2024年在线监测数据年报表等相关材料证明2024年度有组织排放口(DA001)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年排放量限值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整改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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