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宁违改字〔2025〕10号)
广宁县赢丰环保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MA53L9K3XE
法定代表人:周作快
详细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石涧镇大塘垌工业园区(广宁县汇涧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内第8、9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3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宁县赢丰环保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24、2025年度,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11.4的有关要求对废气自动监控设备开展每三个月至少一次的校验,仅在2025年第二季度进行校验。即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7月3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2025年8月8日对周作伟《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2.调取资料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整改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个人中心





粤公网安备 441223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