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宁违改字〔2025〕8号
肇庆市汇丰陶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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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曾国辉
详细地址:广宁县古水镇太和村委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26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肇庆市广宁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喷雾干燥塔废气排放口(DA003)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宁)环境监测(QJD)字(2025)第0701号]显示,氮氧化物浓度为102mg/L,超过《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60-2019)规定限值0.0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你公司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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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测报告[(宁)环境监测(QJD)字(2025)第0701号]说明了你公司氮氧化物超标排放情况;
3.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整改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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