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5〕6号)
广宁冠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0621044706
法定代表人:伍定坚
详细地址:广宁县南街街道城南村委会仁安地段(原仁安小学旧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5月12日,根据市民投诉线索,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宁冠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在西南面围墙下、南面围墙下(地磅侧)分别设置1个排污口,部分冲洗废水从上述2个排污口排入围墙外的水渠。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你公司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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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3天内拆除私自设置的排污口。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整改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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