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5〕4号)
广东信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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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麦智民
详细地址:广宁县五和镇华南再生资源产业园(肇庆市汇元塑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1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信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造粒工序生产时,部分集气罩上的垂帘挂起烟气逸散,未落实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你公司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2.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
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15天内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设备、空间进行密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整改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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