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宁违改字〔2025〕3号)

发布: admin 来源: 本网 日期:2025年04月23日 15:15:25 阅读: -

植中智(广宁县益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4122419**********

所属公司地址:广宁县排沙镇扶罗村委会新兴村低田洞(扶罗渡口往广州方向15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12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宁县益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环境治理设施未经环境自主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照片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现责令你(植中智):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整改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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