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促进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集体经济的意见》(粤改委发〔2019〕9号)等有关规定、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居)委会、经济联合社即村委会一级,以下简称经联社;经济合作社即村民小组一级,以下简称经济社)的建设项目发包和资产资源对外发包、租赁、合作等交易行为。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交易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价有偿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第三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将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县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监管县农村集体“三资”平台使用情况;
(二)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三)监督农村集体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农村集体交易申请;
(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情况信息公开情况;
(六)调查处理农村集体交易中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提供资产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服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项自的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供指引和意见;
(二)审核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项目交易申请资料和信息,根据本办法的交易标准确定交易服务机构,并将交易资料转交相应的交易服务机构;
(三)组织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并指导和现场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开展交易等工作;
(四)负责审核和监督由辖区内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的项目的交易公告和发布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在交易活动中的相关投诉和纠纷的调查、协调和处理;
(六)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草拟、签订、变更等工作,并协助做好经济合同执行的后续服务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交易服务机构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相关部门的资源力量,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服务中心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并确保交易服务中心有固定的场所、专用设备、专职人员等;交易服务中心日常业务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提供资产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服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四)按照规定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五)指导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签订;
(六)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七)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八)记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各村(居)委会组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站(以下简称“交易服务站”),交易服务站由经济联合社负责组建,由理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人员组成,实行理事长负责制。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统一提供交易场地及设备供交易服务站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经济联合社要协助、指导、监督交易服务站和辖区内各经济社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对经济合作社的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供指引和意见、审核交易申请资料和信息;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涉及交易工作的投诉和纠纷,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等。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保证金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对集体资产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合同台账的信息要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的信息相衔接,实现县、镇、村三级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应当采取现场公开竞投、书面竞投、电子公开竞投和协商谈判等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交易。
(一)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行政辖区内符合以下情形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
1.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项目;
2.单宗项目合同总金额为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农村集体资产对外发包、租赁、合作项目;
3.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集体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租赁项目;
4.项目合同年限超过5年以上(含5年)的资产对外发包、租赁、合作项目;
5.农村集体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6.未达上述额度要求,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以下简称“成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要求在服务中心交易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的方式进行交易:
1.保障、发展公益事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乡村振兴、教育、养老、保洁、卫生医疗等项目。
2.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设、河道整治、环境保护等项目。
3.连续二次采取现场公开竞投、书面竞投或电子公开竞投的交易方式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交易,在交易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再次申请交易的项目。
因上款第1、2种情形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需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由村集体提出申请,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备案方可进行交易;因上款第3种情形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服务中心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采取协商谈判的方式交易的项目,由交易服务站负责交易。交易期间必须接受交易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并在合同正式签订后1个月内将交易全程的文档报送交易服务中心存档。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项目按照以下竞投规则确定竞得人:
(一)以现场公开竞投、书面竞投或电子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一般情况下遵守以下竞投规则:
1.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2.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3.在价格与条件相等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二)以协商谈判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应当遵守以下竞投规则:
1.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2.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不低于底价、综合因素最优者得的方式竞得;
3.各竞投人的综合因素由项目申请方与竞投人协商谈判后,根据竞投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竞投意向人须在公开交易前交纳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标准如下:
(一)项目涉及的合同年限不超过1年的,交易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
(二)项目涉及的合同年限超过1年的,交易保证金为项目总金额的10%以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交易保证金的具体金额由农村集体在上款标准范围内确定,并提交农村集体民主决策通过。项目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交易保证金由农村集体委托交易服务中心代收。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交易日当天提供缴款凭证进行核对。一份保证金只参与一宗交易的竞价。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应在该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中心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竞投人;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中心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竞得人,或按照交易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竞投人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中心按照交易规则处理。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开设交易保证金银行专用账号,由服务中心管理,用于代收各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实行专账、专户、专人管理。按照规定申请在交易服务站交易的,应通过交易保证金专户代收交易保证金,禁止经联(济)社自主收取交易保证金。各竞投意向人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交易服务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中心不得以现金形式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进入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 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预审
实施公开交易前,经联(济)社应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向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交易服务中心按申请表所涉及的交易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转送属地镇相关职能部门加具意见,并根据镇职能部门的意见核实预审结果,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的交易项目,经驻村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准予公开交易。不准予公开交易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民主表决
经联(济)社应对已通过预审的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提出交易价格估算(有条件的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交易的其他具体事项需提请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并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表决的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项目名称;(2)交易类型(出租/合作等)及交易对象范围;(3)交易底价及递增规则;(4)合同期限;(5)交易保证金数额;(6)违约责任。
(三)交易申请
上款规定的表决事项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联(济)社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交易服务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及相应的资料。民主表决通过后60日内未向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原已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日后向交易服务中心提出资产公开交易申请时需提供的佐证资料。
(四)审核受理
交易服务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中心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应进行受理登记,并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上标注“同意发布”字样;对资料不完备的,应退还经联(济)社,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交易服务中心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上标注“不同意发布” 字样并说明理由。交易服务中心保留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其余资料退还经联(济)社。
(五)信息发布
对受理的交易申请,交易服务中心应当根据经联(济)社提供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广宁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平台网站发布信息;经联(济)社也应同时在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公开栏上公布。信息公布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信息公布期间,未经交易服务中心同意,经联(济)社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理的理由,并在交易日的前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服务中心书面申请;交易服务中心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组织交易
交易服务中心应在交易日当日,在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场所内组织交易。只有1家提出竞投申请的,应当公开协商,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有2家或以上提出竞投申请的,应当采取招标、公开竞投等的方式交易,一般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承租方、承包方、使用方,以下统称“原经营者”)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经营者的,经联(济)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无人提出竞投申请的,经经联(济)社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后另行组织交易。
竞投意向人需向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竞投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竞价报价表;
3.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联(济)社需向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有效身份证件;
2.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交易确认
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进行交易确认。完成交易确认后,交易服务中心应及时在广宁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平台网站发布交易结果,经联(济)社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交易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八)合同签订
交易双方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到交易服务中心现场签订合同。若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公示期满后 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的原因,没有与经联(济)社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九)归档备查
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交易服务中心应对每一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由村(居)委会、村民小组自行交易的,经联(济)社需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及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相关会议记录,报交易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交易。向社会公开发包的资产交易项目还须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由交易服务中心在广宁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平台协助发布信息。在信息发布到期后,依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交易,并把交易情况及时报告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结束后,将交易结果在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公开栏上公布,交易资料(包括交易合同、《成交确认书》或会议纪要等)送1份到交易服务中心存档备案。凡经交易服务中心发布信息的,要在广宁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平台网站公布交易结果。
第六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禁止交易:
(一)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二)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三)农村集体提交资料不齐全或存在信息虚假的;
(四)未经本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交易的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 交易服务中心应认真履行职责,对交易过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交易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交易服务中心除审查本办法规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禁止交易条件外,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在项目公告中予以充分提示与告知。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农村集体应当安排理事会、监督机构成员和农村集体成员代表准时到场见证监督。未准时到场见证监督的,不影响交易,因未履行见证监督所产生后果由农村集体自行承担。农村集体理事会、监督机构成员或农村集体成员代表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服务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同意后,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并在收到农村集体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有初步证据证实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要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各竞投人在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交易时,须向交易服务中心和农村集体签署书面的诚信承诺书,如违反相关诚信承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监察部门接到涉及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之一的,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其他管理人员违规违法问题按照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程序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农村集体资产项目进入交易服务中心公开交易的;
(二)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
(三)擅自将农村集体资产标的金额或面积分拆,规避进入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
(四)恶意串通、干扰正常交易秩序进行交易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交易材料和信息的;
(六)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交易服务中心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整改,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依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对集体资产交易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个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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